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貫徹實施工作通知
吉人社聯〔2021〕168號
各市(州)、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局: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于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現印發給你們,同時就我省做好貫徹實施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以統計公告發布數據為準,由各地社會保險局依據《暫行辦法》規定和統計部門發布數據計算喪葬補助金、撫恤金標準。視同繳費年限由參保人員遺屬待遇領取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
二、從2021年9月1日起,參保人員服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按《暫行辦法》領取遺屬待遇。
三、參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遺屬待遇按《暫行辦法》規定標準執行,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養老保險基金不重復支付待遇。
四、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吉林省“五七家屬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53號)規定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標準與退休人員一致,撫恤金計發月數為9個月。
五、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參保人員遺屬待遇執行原政策規定不變。
六、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參保人員遺屬尚未領取相關待遇的,按《關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的暫行辦法》(吉人社辦字〔2013〕32號)規定辦理,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執行所在市(州)2020年城鎮非私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標準。
七、原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企業支付喪葬費和一次性救濟費的有關政策停止執行。
附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1年11月9日
附件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及其遺屬的合法權益,依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合稱遺屬待遇)。
第三條 遺屬待遇為一次性待遇, 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列支。
第四條 喪葬補助金的標準, 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計算。
第五條 撫恤金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一)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二)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第六條 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記入個人賬戶部分計算)。
第七條 在職參保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含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所在地),由最后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參保人員繳費年限等相關信息,并支付遺屬待遇。退休人員死亡的遺屬待遇領取地為其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
第八條 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同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條件的,由其遺屬選擇其中一種領取。已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并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后死亡的,其遺屬不再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
第九條 參保人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為其死亡時間,其遺屬可以領取遺屬待遇。被宣告死亡參保人員再次出現的,已領取的遺屬待遇應予退還。
第十條 本辦法自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對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后至本辦法施行前死亡參保人員的遺屬尚未享受遺屬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處理。
原文鏈接:http://hrss.jl.gov.cn/gg/202111/t20211130_8305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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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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