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提高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
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的通知
吉政發〔2021〕24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長春新區、中韓(長春)國際合作示范區管委會,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減輕相關人員、群體的稅收負擔,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提高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境內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6000元。二、凡在我省境內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經營所得,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在6000元(含)以下的,減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額減征6000元。三、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征期限為長期。符合減征政策的殘疾人包括:持有各級殘聯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和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發的在有效期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的人員。孤老人員指由各級民政部門認定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義務人的老年人。烈屬指烈士遺屬,包括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烈士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為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該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地稅個所字〔2000〕171號)同時廢止。吉林省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3日(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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